外语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公开推荐直接选举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28   浏览次数: 961

外语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

公开推荐直接选举试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选任原则

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发展学院基层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支部书记职位空缺或学院党支部换届时,党支部书记一般采取“公开推荐、直接选举”(以下简称“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本支部支委由选举出来的书记召开党员大会,按党章有关规定和程序选出。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一般以梯队为单位设置,党支部书记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公推直选党支部书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学院党支部书记候选人,应具备下列资格: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群众办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优秀
2、党组织关系在学院的中共正式党员;党龄在2年以上。
3、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有创新能力。

 

第六条公推直选系党支部书记工作由学院分党委在学院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二章  直接选举和任职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进行选举时,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有效。

第九条选举前,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分党委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因病等原因不在岗的;
2、出国的;
3、长期外出,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二条根据得票数多少,产生党支部委员。支部委员分工,可通过协商或选举形式进行。党支部书记由学院分党委任命,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学院分党委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外语学院分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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